中国民主促进会无锡市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2020-04-22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2014年1月24日民进无锡市委十届五次全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内监督,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规定,按照《民进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会内监督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确保本会各级组织和成员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
第三条 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机关工作人员遵守会章、履行职责和执行制度的情况。
第四条 会内监督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民进无锡市委监督委员会是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市委会的领导下工作。
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委提名,提请市委全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市委会相同。监督委员会成员届内如需要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监督委员会对市委会负责,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监督委员会委员列席全委会。
第七条 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组织处合署办公,承担日常监督工作。
保证必要的会内监督工作经费,并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市委会的领导和上级监督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会内监督工作,研究制定会内监督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督促下级组织开展会内监督工作;
(三)按照会内监督内容,分别对市、市(县)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受理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和会员违反会章等问题的来信来访,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九条 《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的遵守情况。各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遵守本会章程。
第十条 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的执行情况。严格执行各级组织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
第十一条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的执行情况。各级组织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座谈会、谈心会、述职制度的落实情况。要通过领导班子成员组织的民主生活会、谈心会、座谈会、年终述职和届中评议等办法,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信访处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级组织要依据信访处理规定,认真处理来信来访。
第十四条 谈话和诫勉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领导班子成员与常委和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谈话和诫勉制度。
第十五条 廉政建设制度的落实情况。各级组织领导班子应重视廉政建设,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严格要求自己,做廉政建设的表率。
第十六条 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情况。对市委会机关的职能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能和廉政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进无锡市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已由中国民主促进会无锡市十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页
责编:民进无锡市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