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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破行政壁垒,进一步加强大运河无锡“世遗”段点保护和利用的建议

时间:2016-08-22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大运河无锡“世遗”段点参与申遗成功,为我们研究、宣传和保护、利用大运河提供了巨大动力和宝贵契机。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大运河,既是保护世界遗产的内在要求,又是大运河得以永续利用,进一步深化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的重要环节。

  一、大运河无锡“世遗”段点保护利用的存在问题

  1.与之相应的宣传不够到位。大运河已然申遗成功,但是了解、知悉和热爱古运河的人群却不多。据随机调查,无锡市民知晓大运河申遗成功的比例不足三成,对无锡段了解程度更少,对大运河的价值认识程度也不高。大运河世遗段沿线缺乏相关的标记、标识和介绍资料,与无锡相比,扬州的“世遗”段点保护就做到了统一标识,推介详实。所以,进一步加大解读和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市民保护运河遗产意识,是保护好利用好运河这一世界遗产的关键措施。

  2.开发利用远远不够。运河周边的“世遗”段点,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开发改造过程中,没有呈现出必要的文化承载,体现不出地域特色和人文内涵。究其原因,一是对大运河保护和利用的研究还是不够,缺乏基础理论支持。大运河保护和利用工作涉及众多的学科和工作领域,专业性很强,包括文化基础理论建设,自然环境与城市史研究,文化产业与文化建设研究,等等。二是工作力量欠缺,大部分为兼职人员,难以系统、持续、深入开展相关工作。三是缺乏刚性制约法规。目前《大运河(无锡段)遗产保护办法》为部门文件,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

  3.尚未形成城市旅游的品牌。传统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制度是在古迹遗址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倾向于静态保护。而大运河作为富有生机的活态遗产,其保护管理不同于其他古建筑、古遗址,在保护运河遗产的同时,需要提炼其中的城市肌理和地域风情,进而形成别有特色的旅游品牌。

  二、大运河无锡“世遗”段点保护和利用的对策建议

  1.运行文化遗产局,打破行政壁垒。无锡率先在全国设立文化遗产局,是对文物保护概念延伸和扩大的创新之举,到目前为止仍是国内唯一。建议对文化遗产局深入实体化运作,专职推进大运河世遗保护工作。文化遗产局的运行列入财政计划,对全市范围内的文化遗产统一归档管理,相关部门涉及保护利用的规划制定时,尊重文化遗产局的认可和决定。进一步明确无锡运河遗产的保护和运河文化的继承、挖掘、开发、利用的目标和具体要求,打破行政和管理的壁垒,理清工作思路,明确主攻方向,提供政策依据和机制保障。

  2.坚持世遗标准,加强沿线保护。按照《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无锡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坚持世遗标准,全面加强沿线遗产保护。一是加强大运河遗产本体的保护。无锡段(包含黄埠墩、西水墩2处)、清名桥历史文化街区总长度14公里、保护面积401 公顷,要组织力量加强对遗产本体的保护,遗产内涵的识别、挖掘与研究,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宣传、普及、保护措施。二是加强对与运河有关的传统历史街区、古民居、古文化遗址的修复与保护。三是要加强对与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与利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确保运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切实有力有效的保护。

  3.建立咨询机制,提升研究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聘请国内知名文化、规划、旅游等方面专家学者为顾问,对无锡古运河沿线的历史文化资源整合,编制大运河遗产保护和旅游利用规划,彰显运河文化的独特魅力。有关大运河保护的重要政策或重大项目要事先征求专家咨询机构的意见,坚持专家论证、综合考量,科学决策。紧密结合当前的工作实践,组织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历史沿革、流域分布、构成与特性、突出普遍价值和比较研究等多学科、跨领域的综合性研究,阐释大运河遗产深厚的文化积淀和独特的文化价值,探索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的科学规律和有效途径,提升研究水平。

  4.强化协调管理,适时制定专门条例。大运河作为仍在使用的活态遗产,涉及面很广,管理关系非常复杂,具有不同于一般文物的突出特点,现有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模式很难完全满足其保护管理的需要。有必要制订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来予以规范。建议尽快启动《无锡市大运河保护管理条例》的制订工作,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厘清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明确保护管理的要求,为大运河保护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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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民进无锡市委